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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作“一刀切”规定“是谁的就发给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对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依据法律和中发〔2010〕1号文件没有作出“一刀切”规定而是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
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虑到历史原因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等现实情况《意见》规定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则要求同时允许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给地方留了空间。
焦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
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这是《意见》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60号文件明确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意见》对“合村并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分类作出规定。
以“撤村建居”为例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鉴于此《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他表示关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如何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转为国有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还须留待有关方面下一步研究解决。
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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