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就相关政策要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定位: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范围:坚持“全覆盖”原则“身份证”有别“工作证”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部地籍司负责人对“全覆盖”原则作了着重强调。他说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他认为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60号文明确强调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意见》也重申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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