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卖淫女的特称。
来源:在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失足妇女也将成为卖淫女的特称。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
失足妇女
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引争议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2月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了解一下其它内容: